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该注意什么事项_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建筑合同纠纷中的五个关键点
一、合同条款与施工变更
大发房地产公司与精细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合同规定建筑公司负责建造新发大厦,包含18层框架和内部装修。总工程费用暂定为1900万元。双方约定材料价格波动在20%以内时不调整合同金额,图纸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可调整费用,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200万元。
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与实际情况不符。双方协商后决定增加两层建筑,并书面确认了新增部分的工程款。完工后建筑公司提交结算报告,总金额达到2500万元。房地产公司收到报告后未作回应,建筑公司通过公证处发送紧急催款通知。房地产公司签收文件后仍未付款,建筑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工程款结算争议
合同明确采用固定总价结算方式。这种方式意味着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合同总价不得调整。双方通过这种条款分担了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在材料价格涨跌不超过20%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要求变更合同金额。
但实际施工中出现了设计变更。增加的楼层改变了原定的施工范围,超出了合同约定的图纸范围。这种变更属于合同外的工程量调整,不能适用原有的价格条款。对于新增部分的工程款,合同没有具体约定,双方也未达成补充协议。这种情况需要由专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确定合理的结算金额。
三、催款函的法律效力
建筑公司通过公证发送催款函的行为具有法律意义。文件明确要求房地产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审核费用,这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要约。房地产公司签收文件的行为被视为接受要约内容,形成新的合同约定。这个新约定成为原施工合同的补充条款,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房地产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导致其失去抗辩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接受催款要约的一方若不履行义务,提出要约方可以直接向法院主张权利。因此建筑公司有权直接起诉追讨欠款,而房地产公司不能对600万元主张金额提出异议。
四、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首先审查合同变更的有效性。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的事实有书面签证确认,证明双方同意调整施工内容。新增工程不属于原合同风险范围,需要单独结算。在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造价评估。
关于600万元工程款主张,法院认定催款函构成有效要约。房地产公司签收文件后未在约定期限回应,视为默认接受条款。因此建筑公司的主张获得法院支持,房地产公司需支付欠款及利息。对于延期付款违约金,法院根据合同约定比例计算,判决房地产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五、案例启示与法律建议
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需明确风险范围。建议在合同中列出具体调整情形,例如设计变更、政策调整等。对于可能发生的变更,最好预先约定计价方式和调整幅度。出现重大设计修改时,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避免后续争议。
催款文书应采取书面形式。重要文件建议通过公证送达,确保法律效力。接收方须注意文件中的期限条款,及时作出回应。若不同意对方主张,应在约定期限内书面提出异议,保留法律救济权利。
工程结算争议可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专业机构鉴定。及时保留施工记录、变更签证等证据材料,有助于在诉讼中维护自身权益。对于长期拖延结算的对方,发送具有法律效力的催告文件是必要的维权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