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以进行民事调解吗_建设工程纠纷是否可以约定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纠纷司法解释解读
一、施工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12月29日通过新规定,明确建设工程合同出现三种情况会被判定无效。第一种情况是承包方没有施工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够。比如二级资质的建筑公司承接需要一级资质的工程项目就属于这种情况。第二种情况是个人或单位借用他人资质签订合同。常见的情形是包工头挂靠正规建筑公司名义参与投标。第三种情况是必须招标的工程没有走招标程序,或者中标结果本身存在问题。
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方法
即使合同被判定无效,只要工程通过验收,承包方仍能要求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这个规定保护了实际施工方的劳动成果。当工程验收不合格时,需要分情况处理:修复后合格的,发包方可以要求施工方承担修理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施工方不能要求工程款。如果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发包方有过错的也要承担责任。
三、违法转包与资质问题的处理
新规明确禁止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法院可以没收相关人员的违法收入。对于施工过程中取得资质的特殊情况,如果承包方在工程竣工前补全了资质等级,法院不再判定合同无效。这个条款给企业改正错误的机会,避免因资质问题全盘否定工程成果。
四、工程价款结算规则
关于垫资问题,新规允许双方自行约定利息,但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普通工程欠款。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发包方必须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如果验收不合格,参照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
付款时间有争议时,按三个时间节点确定:工程交付日、提交结算文件日或起诉日。工程量争议以施工签证文件为准,没有书面文件的可以用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条款有效,这对防止发包方拖延结算有重要作用。
五、合同解除与质量责任
施工方出现四种情形时,发包方可以解除合同:明确不履行主要义务、拖延工期且催告无效、质量不合格拒不整改、违法转包。发包方出现拖欠工程款、提供劣质材料、不履行协助义务三种情况,施工方也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的处理原则是:合格工程必须付款,不合格工程参照合同无效处理。违约方需要赔偿对方损失。质量责任认定方面,发包方提供缺陷设计、劣质材料或指定问题分包商的,需要承担主要责任。房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除主体结构问题外不得主张质量权利。
实际施工人维权通道
新规特别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他们可以直接起诉转包方和分包方,法院必须受理。在特定情况下还能追加发包方为被告,但发包方只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担责。这个规定破解了多层转包中的维权难题。
实施注意事项
该司法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新受理案件统一适用新规。与旧司法解释冲突的以本解释为准。建筑工程纠纷可进行民事调解,既能保障工程合规性,也能维护劳动者权益。遇到复杂纠纷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合法权益。
(全文共计208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