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纠纷上诉状范本怎么写_工程纠纷上诉状

建筑施工纠纷案件法律争议焦点解析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罗某某与长沙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园林绿化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效力认定存在明显争议。原审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四条判定合同无效,但同时又引用司法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六条认可合同中的计价条款。这种判决存在逻辑矛盾。
合同无效意味着所有条款自始无效。司法解释第二条仅适用于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情形,而本案上诉人并非承包人身份。第十六条规定的签证条款适用性也需重新审视。违法分包产生的管理费属于非法所得,结算时应扣除该部分费用。直接成本核算应仅包含人工、机械、材料等必要支出。
二、工程造价鉴定程序合法性争议
湖南新星项目管理公司的鉴定报告存在程序违法问题。鉴定小组仅两人组成,违反三人以上单数规定。鉴定人未提供资格证明,影响报告可信度。更关键的是鉴定范围超出法院委托事项,擅自变更已确认的工程量和工程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争议事实范围明确时应仅对有争议部分鉴定。本案双方对工程量无异议,仅价格存在争议。鉴定机构擅自扩大鉴定范围的行为违背法律规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工程签证效力认定标准分歧
对于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效力,双方存在根本性分歧。清除建筑垃圾的签证协议属于合同外新增内容,本应作为独立约定处理。鉴定机构单方面核减签证数量和价格,违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的从约原则。
苗木价格认定依据同样存在问题。上诉人单方定价缺乏法律效力,应参照业主单位与被上诉人的结算价格。被上诉人作为中间方同时参与定价和下浮23%的做法,显失公平原则。
四、无效合同结算原则适用问题
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应严格限定在直接成本范围内。建设部107号文件明确工程造价包含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四部分。无效合同结算应剔除利润和违法管理费,仅核算实际成本。
原审采用的鉴定报告未区分合法成本与非法所得,将无效合同等同于有效合同进行结算。这种做法违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折价补偿原则,导致上诉人承担不合理费用负担。
五、诉讼费用承担争议焦点
上诉人主张诉讼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的核心依据在于原审判决错误。若二审法院支持撤销原判的请求,根据诉讼费用"败诉方承担"原则,被上诉人需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该诉求的合理性取决于主要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原审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和事实认定错误。若二审确认原审判决错误,诉讼费用改判具有充分法律依据。这关系到司法救济的完整性和当事人权益的最终保障。
案件核心争议解决路径分析
针对合同效力问题,需明确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依据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法院应追缴违法所得而非简单认可合同条款。管理费作为非法所得应予扣除,结算标准应参照当地定额直接费。
鉴定程序违法问题直接影响证据效力。根据《建筑工程造价鉴定规程》,程序违法的鉴定报告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二审法院应启动重新鉴定或直接采信已有结算报告。
工程签证争议的解决关键在于证据审查。施工日志、验收记录等原始凭证比单方报价更具证明力。苗木价格应参照同期市场指导价,而非单方主张价格。
无效合同结算应建立成本核算机制。建议委托专业机构区分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剔除利润和管理费用。这既符合法律规定,也能实现实质公平。
诉讼费用改判需以主要诉求成立为前提。若二审支持上诉人核心主张,费用改判自然成立。这需要完整证据链支持原审判决错误的主张。
案件启示与建议
本案凸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典型问题。施工方应注意合同效力风险,避免参与违法分包。签证文件需完善签收手续,价格变更应有书面确认。诉讼过程中要重点关注鉴定程序合法性,及时提出异议。
对于法院而言,应严格审查鉴定机构资质和程序合规性。无效合同处理要准确把握"折价补偿"尺度,防止变相承认违法合同效力。这类案件的审理对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