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_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五个关键处理要点
## 一、工程质量和付款争议的处理方法
发包人如果认为工程质量不达标,可以拒绝支付工程款。但发包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质量问题。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必须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提出反诉。
工程质量问题不能作为拖延付款的长期理由。双方需要先解决付款问题,再处理质量纠纷。法院会先审查合同条款,判断发包人的抗辩是否合理。
## 二、合同条款效力与结算标准认定
招标文件与后续合同内容不一致时,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合同写明用政府文件作为结算依据的,即使文件被修改或取消,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施工过程中正常的设计变更不算重大条款变动。如果双方签订多份合同且都被认定无效,法院会根据实际履行情况确定结算标准。
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时,按已完成比例计算工程款。一方要求用定额标准计算的,法院通常不支持。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报告一般具有效力,除非能证明存在程序错误。
## 三、工程鉴定与证据处理规则
法院委托鉴定前必须对材料进行质证。鉴定机构不能代替法院审核证据材料。鉴定报告初稿和终稿都要经过当事人质证程序。
单方面委托的鉴定报告效力较弱。重新鉴定的申请需要提供充分理由,如鉴定人员资质问题或数据明显错误。
## 四、多方合作中的责任划分
合作开发房地产时,所有合作方需对工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成立项目公司的,原则上由公司独立承担责任。
挂靠施工情况下,被挂靠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但合同明确免除责任的除外。名为合作实为土地转让的,其他方一般不承担责任。
## 五、工程款优先权与违约金计算
工程款债权转让后,受让方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转让人事先放弃优先权的约定对实际施工人无效。
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申请调整。拖延付款的损失可参照银行贷款利息计算。逾期竣工的损失可参照场地租金标准。
(以下为具体条款解析)
### 1. 质量争议与付款条件的关系
当发包人用质量问题拒绝付款时,法院会审查两点:一是质量问题是否真实存在,二是合同是否约定质量问题影响付款。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质量问题需要单独通过反诉解决。
### 2. 合同条款冲突处理原则
招标合同与补充协议冲突时,重点看是否涉及核心条款。计价方式、质量标准变动超过30%的,可能被认定实质性变更。施工过程中的正常变更需有书面确认记录。
### 3. 政府文件作为结算依据的特殊情况
即使引用的政府文件失效,只要签约时文件有效,合同条款仍应执行。但文件失效导致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结算方式。
### 4. 未完工项目的价款计算方式
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时,常用"比例法"计算已完工程款。例如合同总价1000万元,已完成60%工程量的,按600万元结算。
### 5. 鉴定程序中的常见问题
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在质证阶段提出书面意见。鉴定人员拒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不采纳鉴定结论。
### 6. 实际施工人的特殊保护
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超额支付的,承包人可主张抵扣。但未经承包人同意的超额支付部分,发包人需自行承担损失。
### 7. 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合同没有约定时,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 8. 合作开发的责任边界
项目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原则上合作方不承担责任。但存在抽逃出资等情形时,债权人可直接追究股东责任。
### 9.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限制
承包人转让债权时,需书面通知发包人。优先受偿权范围包括直接工程费用,不包括违约金等间接损失。
### 10. 违约金调整的举证责任
主张违约金过高的一方需提供初步证据。法院调整时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
通过以上要点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需要把握三个核心:合同约定优先、实际履行情况佐证、公平原则调节。当事人在签约时应明确关键条款,履约过程中注意保存书面凭证,发生争议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