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工程款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支付条件_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 工程合同纠纷中的支付争议与抗辩权分析
## 工程合同纠纷始末
1998年4月,某某工程公司与xx公司签订设备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需按图纸施工并通过验收,材料由某某工程公司采购,设备由xx公司提供。工程款分两期支付,安装完工后付10万元,余款20万元在1998年10月结清,逾期需支付每月1.5%利息。
1998年9月,工程通过验收,确认安装质量合格。同年10月,压力管道安装通过总体验收,xx公司签字接收使用。12月,xx公司收到竣工资料,并取得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但xx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并提出以产品抵扣欠款。
2000年10月,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协议要求:xx公司在两个月内通知某某工程公司派人对设备进行整改调试,调试成功后3日内支付10万元。剩余20万元在首期付款后6个月内结清。若违约,需按原合同支付利息。
## 一审法院的判决依据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还款协议合法有效。某某工程公司未完成整改调试及交付全部资料,属于未履行合同义务,故驳回其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合同法》第六十条判决:xx公司无需支付欠款,诉讼费由某某工程公司承担。
## 双方争议焦点解析
某某工程公司上诉称:工程已通过验收并交付资料,xx公司实际进行过生产。还款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但调试工作属于有偿服务,并非合同义务。一审认定“未交付资料导致无法开机”与事实不符。
xx公司辩称:某某工程公司未交付电气仪表资料,导致设备无法开机。还款协议中付款是附条件的,条件未达成故无需付款。
## 二审法院的改判理由
浙江省高院查明:某某工程公司已完成安装并通过验收,xx公司已取得许可证并实际生产。还款协议是对原合同付款方式的新约定,但整改调试工作已被第三方完成,某某工程公司无需继续履行。未交付的电气仪表资料属于次要义务,不影响主要付款义务。
法院认为:工程厂房已进入拍卖程序,实际无法继续生产。根据公平原则,xx公司应支付30万元工程款。但某某工程公司未完成调试工作,无权主张违约金。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xx公司十日内支付30万元,诉讼费由双方分担。
## 法律抗辩权的核心要点
### 后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后履行抗辩权需满足三点:
1. 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
2. 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 先履行方未完成主要义务。
本案中,某某工程公司已完成安装验收,属于履行主要义务。还款协议中的调试和资料交付属于次要义务,与付款无直接关联。xx公司不能以次要义务未履行拒绝支付工程款。
### 付款条件的法律认定
原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后即应付款。还款协议新增的调试和资料交付条款,属于对付款方式的补充约定,但未改变原合同核心义务。当主要义务已履行时,次要义务的瑕疵不构成拒付理由。
法院引用诚实信用原则指出:xx公司已实际使用工程并生产,拖延付款违背公平。即使存在资料未交的情况,也不能完全否定付款责任。
### 实务启示
1. **明确合同义务优先级**:主要义务(如工程验收)与次要义务(如资料交付)需在合同中区分,避免争议;
2. **谨慎签订补充协议**:新增条款可能改变原合同履行顺序,需评估法律风险;
3. **及时保留证据**:工程验收记录、付款催告函等文件是主张权利的关键依据。
本案最终改判体现司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当合同主要目的已实现时,法院倾向于保护守约方的基本权益,防止滥用抗辩权导致利益失衡。企业需在履约过程中注重书面记录,确保争议时能有效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