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转包、原承包人与他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对转包人是否有效_转包人与发包人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一、工程转包中的责任划分
原承包人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施工期间,原承包人与砂场签订购销合同。砂场按合同向原承包人供货时,也向转包方提供材料。转包方收货后未支付货款,砂场有权要求原承包人承担责任。原承包人需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砂款,工程结束后可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相应金额。
二、案件背景与双方主张
广东长宏公司商漫高速N12标段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作为被告,负责人为高建峰。商州区垭口砂场(以下简称砂场)作为原告,负责人是李汉良。砂场起诉称:双方在1月23日签订砂子购销合同,砂场按约供货后,项目部拖欠砂款264734.94元。砂场多次催要未果,要求支付欠款及利息、违约金等合计316734.94元。
项目部辩称实际欠款应为100469.44元,已通知砂场结算但对方未配合。项目部认为剩余16万元欠款应由榕源公司隧道施工队承担。项目部解释称已与榕源公司签订施工协议,将隧道工程分包给对方,砂场应向实际使用材料的施工队追讨。
三、法院调查取证过程
山阳法院查明:项目部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榕源公司,约定由榕源公司包工包料。榕源公司成立隧道队负责具体施工。砂场与项目部在1月23日和2月8日签订两份购销合同,约定砂料规格、交货方式等细节。砂场供货时需先送检至项目部实验室,合格后分别送往项目部及隧道队施工现场。
关键证据包括:
1. 两份购销合同原件,证明交易条款
2. 隧道队签收的65张收料单
3. 项目部支付部分货款的发票记录
4. 项目部与榕源公司的转包协议
5. 隧道队出具的委托付款证明
四、一审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购销合同合法有效。虽然转包协议约定由施工方自购材料,但实际采购流程显示:
1. 所有砂料均通过项目部实验室检测
2. 收料单明确标注"N12标隧道队"
3. 砂场与隧道队无直接合同关系
基于此,法院判决项目部应支付全部欠款264734.94元(含施工队164265.50元)。驳回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由项目部承担。
五、二审维持原判
项目部上诉主张:
1. 砂场未证明16万元砂料实际用于工程
2. 收料单为施工队自行签收
3. 不应为分包商债务担责
砂场反驳称:
1. 供货流程全部通过项目部管控
2. 施工队付款委托书具有法律效力
3. 项目部尚欠施工队工程款
二审法院补充认定:
1. 施工队已支付部分货款,形成事实交易
2. 项目部与施工队存在工程款结算关系
3. 施工队书面同意代付方案
最终维持原判,认为该处理方式既能解决纠纷,又可避免重复诉讼。二审诉讼费由项目部承担。
六、法律责任的最终认定
本案核心问题在于转包关系中的责任划分。两级法院认定:
1. 项目部需直接支付自用砂款100469.44元
2. 对施工队欠款164265.50元,项目部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
3. 工程结算时可从应付施工队款项中扣除代垫金额
法律依据要点:
1. 实际履行优先原则:虽合同约定包工包料,但实际采购流程改变责任主体
2. 表见代理认定:施工队使用项目部标段名称签收,构成代理表象
3. 债务抵销规则:发包方对承包方享有工程款债权,可主张抵销
本案启示:
工程转包时,发包方若介入材料采购环节,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建议企业在转包合同中明确材料采购流程,建立独立验收机制,避免混同管理带来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