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纠纷代理词怎么写_工程欠款纠纷的案由

建设工程欠款纠纷案件代理要点解析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合同效力
山西XX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XX公司于某年某月24日签订《XX热电厂煤场挡风墙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总价3332160元。双方在当月13日签订补充协议,将总价调整为330万元并确定为固定总价。同日另签《XX大工程合同》,约定合同价260万元。两项工程总价款合计590万元。
XX大发电厂工程于某月20日开工,次月1日完成验收。XX热电厂工程因被告拖欠进度款,导致某月5日停工。经复工后于8月18日完工,当月29日通过验收。两工程均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二、合同法律效力认定
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符合《合同法》规定。合同签订主体具备合法资格,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根据《建筑法》相关规定,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三、工程款支付争议焦点
1. 已确认欠款金额
双方在某年12月27日签署的《往来款确认书》载明:被告欠付XX大电厂工程款429925元,欠付XX热电厂工程款450800元。另原告代付网片款10万元,扣除后续支付的15万元后,总欠款额为830725元。
2. 代付网片款争议
原告提供银行电汇凭证显示代付网片款10万元。通话记录证实被告承诺将该款项计入工程款结算。被告若否认此笔垫付,应提交其支付网片款529200元的凭证。否则应依《往来款确认书》支付10万元垫付款。
3. 钢材合同真实性争议
被告提供的《钢材供货合同》存在三处疑点:无工程负责人签字、无原告公司授权文件、未加盖公司公章。原告已使用公章确认的《挡风抑尘板供货合同》可作为对比样本。被告需提供钢材交接单、付款凭证等证据佐证。
四、利息计算与诉讼时效
1. 逾期付款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合同未约定利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主张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息符合法律规定。
2. 诉讼时效认定
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某年1月20日,诉讼时效本应于两年后届满。但因被告在当年3月31日发送询证函,原告多次催款并派员协商,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现有证据显示本案未过诉讼时效。
五、发票争议处理
1. 发票与付款的关系
被告要求原告开具发票的主张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工程款支付与发票开具应分别处理,被告可通过另案主张发票开具诉求。
2. 权利义务对等问题
被告欠款金额83万元与主张的10万元税费差额过大。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被告应先履行主要付款义务。其主张存在滥用权利嫌疑,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
案件核心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已完成合同义务且工程验收合格,被告应按确认金额支付欠款。现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明欠款事实和诉讼时效状态。发票争议不应成为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建议法庭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注:本文对原始法律文书进行改写,隐去具体日期、名称等敏感信息,保留核心法律要素。实际案件处理需以完整证据材料和法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