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存在不同意见时要怎么认定_发包人认为工程项目质量有问题该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争议的五个处理要点】
一、专业鉴定是判断质量问题的关键步骤
当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有不同看法时,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确定问题是否存在。根据法律规定,这类争议必须由专业机构进行技术检测。检测机构需要具备国家认可的资质,能够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报告。
检测机构的选择需要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审理案件的法院会指定符合条件的机构。这个选择过程必须公开透明,确保检测结果的公正性。
二、法律明确监理单位的监督职责
我国建筑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工程监理制度。重要工程项目必须配备监理单位,具体范围由国务院规定。监理单位需要具备相应资质,建设单位必须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监理工作的核心是代表建设单位监督施工过程。主要监督内容包括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理人员需要对照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和合同条款开展工作。
三、监理人员具有现场处置权
监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时,有权要求施工方立即整改。例如发现混凝土配比错误、钢筋绑扎不规范等问题,可以直接下达整改指令。
当发现设计图纸存在质量缺陷时,监理必须向建设单位报告。这种情况常见于设计标准不符合国家规范,或者设计参数与实际施工条件不匹配的情形。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要求设计单位修改方案。
四、监理单位必须保持独立性
法律明确规定监理单位不能与施工企业存在利益关系。具体包括三种禁止情形:监理单位不得是施工企业的关联公司,不得与材料供应商有业务往来,不得私下接受施工方的好处。
监理单位需要严格依照资质等级承接业务,不能越级监理。比如乙级资质的监理单位不能承接甲级资质才能监理的大型工程项目。监理业务也不允许转包给其他单位。
五、建设单位需要明确监理权限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书面告知施工企业三方面信息:具体由哪家单位负责监理,监理的工作范围包括哪些内容,监理人员具有哪些管理权限。这个书面通知要作为合同附件保存。
监理单位在履职时必须坚持公平原则。既要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也要保障施工单位的正当权利。当质量争议进入法律程序时,监理记录和整改通知单会成为重要证据。
实际案例中常见两种争议情形:一种是施工单位认为检测结果不准确,另一种是建设单位质疑监理单位的专业性。处理这类纠纷时,法院主要审查三个方面:检测机构是否具备资质,检测程序是否合法,监理记录是否完整。
施工方如果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复检需要更换检测机构,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方先行垫付。最终责任认定后,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监理单位的日常记录包括施工日志、材料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单等。这些文件需要每天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完整的监理档案能够清晰反映施工全过程,是解决质量争议的关键证据。
遇到重大质量争议时,建议双方先申请专业鉴定,再根据鉴定结果协商解决方案。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质量检测报告和监理记录将成为法院裁判的主要依据。
工程质量关系到建筑安全和使用寿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通过规范检测程序、完善监理制度、保留过程记录,可以有效预防和解决质量争议,保障各方合法权益。